三达膜:三达膜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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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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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12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

亭北路66号如期召开。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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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认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5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8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51,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不存在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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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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