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 月 17 日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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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
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
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317 号),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审核问询函中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事项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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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诉讼较多,其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四川宏达石
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 3,423.95 万元,
两宗案件尚在审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为 583.84 万元,案件尚在执行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诉讼事项是否对发
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其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以上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一)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涉诉、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仲裁网、国家企业信
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网站;
(三)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报告期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专项说明;
(四)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
意见》;
(五)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六)取得了发行人 2021 年末部分银行对账单;
(七)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相关说明文件;
(八)向发行人法务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会计处理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等;
(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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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负债的条件,核查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核查意见:
一、结合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诉讼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
不利影响,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其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会计
准则规定。
(一)四川宏达、重庆欣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四川宏达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标的金额
序号 对方当事人 纠纷类型 一审案号 一审法院 进展情况
(元)
2021 年 12 月 8 日,云南
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云南昭通中
院”)作出(2021)云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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