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大厦 21 层、22 层)
1
特别提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
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3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
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4
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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