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关联方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

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和 2022 年 1 月 15 日分别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房产资源及配套设施,能够为公司带来

一定的收益,且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应是公允,不会损害到

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为能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房产资源及配套设施,且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

格为依据,我们同意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关于向关联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相关报告,同意中国电子租赁公司位于深圳市

南山区中电长城大厦南塔(A 座)27 层至 39 层(面积 24,718.14 平方米)和裙

楼 2 层部分区域(面积 3,187.00 平方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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