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40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华 添 润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 简

公告依据

                   称 “《基 金 合 同 》”)、《银 华 添 润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自 本 次 开 放 期 即

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 业务 的

原因说明

                2022 年 1 月 21 日 (含 )起 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 (含 )期 间 的 工 作 日 办 理 其 申 购 、

                赎回及转换业务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8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8 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8 日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8 日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自 本 次 开 放 期 最

暂停申购、 赎回及转换 业务 的

                后 一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即 2022 年 1 月 28 日 ) 起 暂 停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原因说明

                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内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

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22 年 1 月 27 日 15 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

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

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

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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