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

律师、王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

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

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13 号新材料大楼十层第一会议室召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由董事长李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共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2,093,926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833,01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3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8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260,909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4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修订<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法律意见书

  2、《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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