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8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1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五)2021年2月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1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
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19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68.47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月19日。
(二)授予价格:68.47元/股。
(三)授予数量:13.50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5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预留授予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任望保 副总经理 2.00 14.81% 0.02%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11.50 85.19% 0.13%
(共计 14 人)
合计 13.50 100.00% 0.15%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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