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杭州天堂硅谷杭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ee

Heng Lee、井冈山乐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杭州长奕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奕科技”)97.6687%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长川科技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为本次

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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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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