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鉴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杭州天堂硅谷杭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Lee Heng Lee、井冈山乐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杭州长奕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奕科技”)97.6687%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

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

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

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是一家致力于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专用测试设备技术水平、积极推动集成电路

装备业升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经营性资产

Exis Tech Sdn Bhd 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分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为

转塔式分选机,与公司同处于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行业,本次交易属于对同行

业企业的并购。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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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

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40.27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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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

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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