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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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

 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宏川智慧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

易的要约人,拟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发出自愿性全面要约,

以现金方式向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收购标的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了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对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估值事项

进行了核查,就本次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

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为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估值机构及估值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除业务

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上

述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的实

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

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

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恰当、参照数据可靠;估

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交

易价格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并已综合考虑了多方

面的影响因素,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邱晓华  王开田  郭磊明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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