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Three Gorges Renewables (Group) Co.,Ltd.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 1 号院 1 号楼二层 206-23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栋 401)

                    二�二一年四月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

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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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

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作如下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

长速度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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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

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电

子邮件或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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