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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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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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内容应与上述提请给

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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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

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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