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延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在原有存续期届满

之日起延长一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延

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且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在存

续期届满之日起延长一年(即延续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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