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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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电声股份”)的委托,担任电声股份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939-5289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电声股份实施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电声股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电声股份成立于2010年2月10日,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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