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一年五月

                      6-18-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交所“审核函

[2021]020109 号”《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性文件,应与

                 6-18-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法律意见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6-18-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文

   问题 1

   发行人子公司中海沃邦所从事业务属于重污染行业中的采矿业,本次发行

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 20 亿元,用于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并补充流

动资金,该募投项目拟在石楼西区块永和 45-永和 18 井区钻 60 口水平井并配套

建设井场、管网等地面工程,目前该区域的天然气储量报告已取得自然资源部

备案,但矿权人中国石油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此外,报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共持有公司 18.62%的股份,累计质押比例为 86.84%,前五大股东的持股

比例较为接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在建或本次募投拟建项目

是否属于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相关项目

对污染物的处置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或行业标准;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

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曾发生其他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

事件,是否存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方面的媒体报道情况;(2)本次

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支出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比例、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等;本次发行补充流

动资金(如项目预备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研发投入资金等)占比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永和 45-永和 18 井区采矿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

环评批复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是否还需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

安全生产等,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4)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是否已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钻井和井场的地面作业设施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因、使用面积、

使用期限、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完成情况、临时用地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延期

的风险、对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5)

结合在手订单及意向性订单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行业竞争情况等,披露本

次新增产能规模是否存在市场消化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6)结合报告

                 6-18-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22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