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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
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孙颖:
经查明,你在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存
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
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
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
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
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
供相关证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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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8 日
(联系人:任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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