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1-42 层 邮编:518034
41-42F, Shenzhen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Blvd,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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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GLG/SZ/A3468/FY/2021-573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委
托合同》,指派武建设律师、邹铭君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广
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
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
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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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广东粤海饲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要求本
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对《告知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根
据核查情况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的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
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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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3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问题 1:关于发行人子公司林地使用权处置 5
问题 2:关于鱼塘租赁问题 12
问题 3:关于经销商销售 19
问题 5:债务重组 21
问题 7:关于客户和供应商重叠 24
问题 8: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大额资金往来 26
问题 9:关于业务模式 37
问题 10:关于同业竞争 45
问题 12:关于前次现场检查涉及相关问题 47
第三节 签署页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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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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