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 时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

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独立董

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

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议案编码示例表、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

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9 项议案,分别为《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权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 1-8 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告,议案 9 已经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7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18,92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6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8,92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3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2《2020 年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6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