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浙文互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文互联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2021 年 2 月 10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

   3. 公 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7);

   4. 公 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1-04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 司 2021 年 5 月 8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的《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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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伊

莎文心广场 A 座 5 层 D 区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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