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一年五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

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

下与未经审计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合称《一季度报告》),同时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和其

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所

涉及的主要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发生的相关变化进行补充、说明或

更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系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第一季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

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

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

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4-1-2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

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

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

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4-1-3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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