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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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
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高盟新材: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14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熊海涛女士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公司章程》、《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大会主持人宣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开始,并介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列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190,639,86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股)的44.7271%。其中: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代表股份162,442,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116%;②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及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8,197,0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5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签名方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18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
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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