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部门为证券部。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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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发表

意见。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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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

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尽量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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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等

其他方式发送至监事会。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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