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新区振兴大道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 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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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蔡丽红,以及控股股东九丰控股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

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

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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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盈发投资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

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

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蔡丽萍、蔡建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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