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关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三江购物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21)证字第 101-05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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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三江购物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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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的规定,召集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大会。据此,本次

大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 条及

《公司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关于本次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

议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公司章程》第 55

条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实,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念慈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第 101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67 条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符合《规则》

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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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合计,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股东的姓名、股

东卡、居民身份证号及持股数量等与登记机构的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

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并对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将予以审议的议案的名称及相

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

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交付表决的议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大会秘书处所作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220,163,212.00 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175,373,088 股;

   以 上 合 计 为 395,536,3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547,678,400.00 股 的

72.2205 %。

   (二)现场会议表决前,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参

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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