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华工科技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
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核心骨干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的议案》。以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 瑞 胡立君 杜国良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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