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华工科技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

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核心骨干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的议案》。以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  瑞          胡立君           杜国良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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