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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发行人的本
次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
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发行人进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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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
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
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须重点强调的是,本所亦不具
备对前述专业事项及其相关后果进行判断的技能。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4、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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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并
提请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1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发《关于核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1316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66,667 股新股。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021 年 5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深证上[2021]484 号《关于南京盛
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盛航股份”,证券代码为“00120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授权和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13498587X7 的《营业执照》,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由南京盛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 1994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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