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5月)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

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 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

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卷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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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

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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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时间由董事会秘

书与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披露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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