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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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1-5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
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
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
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
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
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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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
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15:00)。
4.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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