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

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

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

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0 年

各季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且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 2020 年末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及 2020 年度净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赵锡军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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