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泰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4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泰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泰祥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828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公告依据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泰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泰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4-26
赎回起始日 2021-4-26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4-26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4-26
注: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对于每个开放期,在确定开放期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将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12个月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2个
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4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4月26日,根据上述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21年4月26日,该日至2021年5月26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重新调整开放期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
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
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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