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公司章程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中国宁夏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委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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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宁体改发[1998]6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夏回

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03 年 8 月14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08 年 5

月8 日向社会公众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91.7874 万股,并于2008 年5 月2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 年11 月9 日核准,公司以新增113,775,543 股股份吸

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邮政编码:75002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818.1042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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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开拓发展,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水泥制品、水泥熟料、商品混凝土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

务和管理服务;建材产品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除外);粉煤灰、矿渣、混凝土骨料的生产与销售;经营石灰石、水泥、混凝土

生产所用的工业废渣、石灰岩、砂岩、硅砂、石膏的开采、加工及销售;水泥及商品混凝土

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备租赁、自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与经营相

关的咨询、服务;派遣实施服务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下经营范围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经营:

水泥石灰岩开采。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500 万股普通股,其中:

        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6975 万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制管厂认购225 万股;

        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150 万股;

        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认购75 万股;

        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购7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股本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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