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1-03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06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从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经营情况、

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其中强调事项主要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报披露,报告

期归母净利润为亏损 1,839.43 万元,且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 93%;

年审会计师认为,前述两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补充披露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均为负值的原因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并充分揭示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2.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林业和能源贸易,营业收入合计 5067.82 万

元,同比下降 75.07%,其中林业收入 3349.8 万元,同比减少 23.14%;能源贸

易收入 148.8 万元,同比减少 98.59%;其他业务 1,569.16 万,同比下降

71.13%。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林业行业的市场环境、主要产品销售单价、

公司产销量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详细说明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2)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商品类型、经

营模式、收入金额、持续期间、毛利等,说明是否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3)公司其他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收入大幅下降

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新收入准则,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判断相关业务采取净额法或总额法的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665.7 万元、2346 万元、

791.1 万元、1265 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14 万元、-120 万元、-772 万元,

-109.5 万元;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3 万元、766.8 万元、

1266 万元,1019 万元;季度业绩波动较大。请公司结合新收入准则执行情况、

自身业务模式、各主要产品价格波动、行业竞争格局、历史同期情况等因素,

补充披露各季度财务数据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 2481.49 万元,占年度销售

总额的 48.97%,其中关联方销售额 0 万元。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 1594.45 万元,

占年度采购总额 96.55%,其中关联方采购额 0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

前五大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销售金额、期末应收款项、期后

回款情况,与上年相比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并进一步说明公司销售集中

度较高的原因,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

的具体产品构成、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并结合与市场价格的对比,说

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

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公司期末存货占资产总额比例约为 57%,占比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存

货的明细情况,如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项下的主要品类名称、

各自金额、跌价准备金额、同比变动及变动原因等,说明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

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

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公司将及时回复《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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