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上市公

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江苏新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

  2018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进行了修订。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

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20日开市起停

牌。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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