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盾量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大

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负责国盾量子上市(2020 年 7 月 9 日)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

                             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

    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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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3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 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4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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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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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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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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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则等                        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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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  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0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曰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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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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