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大
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负责国盾量子上市(2020 年 7 月 9 日)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
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
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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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3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 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4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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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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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1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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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则等 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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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 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0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曰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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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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