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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9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 71 号)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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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2.2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22,370,59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753%。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619,181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08%。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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