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称“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22 楼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6.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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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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