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5月7日

              送出日期:2021年5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易 方 达 恒 生 科 技 ETF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513010

         (QDII)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公司

         –

境外投资顾问               境外托管人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上市交易所及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暂未上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市日期     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成曦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07-10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

         FAN BING(范冰)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5-06-27

场内简称     港股科技

扩位证券简称   恒生科技 30ETF

认购代码     513013

申购赎回代码   513011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1/4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投资范围      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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