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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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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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简称“本次终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终止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1-

                                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终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

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

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

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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