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们
对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
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董事
会作出的有关承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
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我们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以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该等议案内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实施。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刘 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5 月 06 日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77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