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由于吴宗敏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另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全额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75 人调整为 269
人,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预留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
为 1,15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50 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
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二、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6.7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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