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

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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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当公司拟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的,对该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不含半数)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两

名。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当通过召

开监事会会议确定。持有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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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董事会同步。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5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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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

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

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

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职

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主席向到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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