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科技: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

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其余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其余下级单位、部门(包括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

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被担保方(不包括全资子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

  (三)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自身资产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是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在借贷款时提供的担保方式。

在其不偿还公司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时,公司按照约定偿还该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

任。公司在进行保证业务时,特别是为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时要严格评估、审核和

控制,规避风险。

  (二)抵押主要是指公司以房屋、机器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公司依法

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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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质押主要采用以汇票、本票、存款单、证券、商标专用权等作

为质物的权利质押。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的,为避免风险,对反担保进行相

关规定:

  (一)反担保人的范围。可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若第三人作为

反担保人,需对第三人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二)反担保方式。反担保可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不允许已设定担保物权

的标的物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已办理的反担保抵押物的登记以及质押物的交付和登记等事项需及时

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第三章 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经办担保手续,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外担保的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担保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向董

事会办公室呈报,并对担保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对外担保业务法律上的可行

性意见,负责处理在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确保办理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财务部的对外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相关的规章和制度。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按规定披露相关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担保申请、担保的风险评估、对

外担保的审批、签订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管理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被担保人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提交

书面申请。担保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担保事项的内容、

担保事项风险的预测和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等。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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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

  (三)公司章程;

  (四)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

  (五)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

  (六)企业贷款申请书;

  (七)所需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八)反担保有关资料;

  (九)公司要求提供的与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担保的风险评估。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

核实,并对申请担保人进行合规性审查、资信审核和业务评审,并将相关的评审

意见,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通过后根据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具体的评估内容如下:

  (一)合规性审查。被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资信审核。审核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有无拖欠利息、

经营业绩等因素,全面评估担保风险;如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

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且申请和评估应分离。

  (三)业务评审。从业务层面评审融资的用途和必要性、融资对未来经营的

影响以及法律意见等,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四)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不得提供担保: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

策、公司规定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

不抵债的;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存在较大的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

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产生纠纷的。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下列情形须

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余的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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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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