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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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41-3 号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科技”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核科技委托,担任中核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
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决
议和中核科技的要求,本所律师就中核科技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以下称“本次调整”)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以
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核科技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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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核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2. 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
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 2020年12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事项。
4. 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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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21年1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中核苏阀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27号),原则上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7.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8. 2021年1月29日,独立董事唐海燕就中核科技拟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的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中核科技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9. 2021年1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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