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关于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 文……………………………………………………………………………………………………………… 5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6
三、结论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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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雅戈尔/公司 指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次授予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其他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用语释义同《管理办法》第 7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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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就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
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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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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