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2

十一、基金费用 ………………………………… 4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7

十五、禁止行为 ………………………………… 5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七、违约责任 ………………………………… 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二十、其他事项 ………………………………… 57

              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7

             4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金安成长严选 1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3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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