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05月0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信保诚嘉鑫

 基金主代码        0056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01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保诚嘉

 公告依据

              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05月06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05月06日

    注: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

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第十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21

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2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含该日)至2021年5月12日(含该日)期间的

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2021年5月1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

作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 《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保诚

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

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2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含该

日)至2021年5月12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

2021年5月1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

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

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2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0000                 0.60%

 500000〈=M〈2000000            0.40%

 2000000〈=M〈5000000            0.20%

 5000000〈=M                100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

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 登记系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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