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办公:金山办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经理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就本工作细则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包括公司和依照适用

的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境内、外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合

伙企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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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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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以及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应提前

征询提名委员会委派或不时变更委派的 2 名委员的意见,并在获得该 2 名委员

一致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本工作细则获得批准之日就第十条授权委派的委

员为【邹涛】、【葛珂】;后续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委

派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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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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