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二一年四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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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了《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1]02001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审
核问询函》相关要求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
调整。有鉴于此,本所现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以及涉及《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
之回复的修订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7-3-2
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与律
师工作报告相同的涵义。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及相关声明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引
言部分。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7-3-3
第一部分 发行方案调整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进
行了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
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98,881.5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发行人 79,281.52 79,281.52
阿尔特成都新能源动力系
2 统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阿尔特成都 21,855.28 10,000.00
项目
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
3 柳州菱特 10,921.00 9,600.00
万台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
合计 112,057.80 98,881.5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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