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 86-756-8893339  传真: 86-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

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4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

份 53,326,9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031%。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 47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3,369,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 2.3061%。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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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分项审议如下事项:

      11.0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1.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1.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1.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1.05 发行数量;

      11.06 限售期;

      11.07 上市地点;

      11.08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1.09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11.10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12.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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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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