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20]第 14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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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
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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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体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确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详细
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5 月 11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 12 号公司本部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代理行使董事长职责的潘雪梅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西桂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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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合计 633,919,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036,425,602 股)的 61.1639%。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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